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4********,汉族,大专文化,建筑队临时工人,现住安阳市殷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霍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某某文源街从东向西行驶至文源街与中州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霍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1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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