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辽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辽H****0号桑塔纳牌小轿车沿大石桥市哈大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龙山岗右转弯时,与路东侧路灯杆相撞,形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霍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417****;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