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镇内**胡同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沿**街里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犯罪嫌疑人霍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霍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雨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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