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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宿舍。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晋A****9号晋A****挂号福田半挂车沿清某某吴村站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站磅房北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同向骑车的自行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出具对被告人霍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20年4月9日

书 记 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某某**镇**村**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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