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霍某某,曾用名霍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金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神农康家二期路口处时,与于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于某某受重伤二级、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霍某某驾车逃逸。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霍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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