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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居委会**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 年10 月23 日14 时24 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R****的重型普通货车,沿苏州市吴某某横泾街道新齐路东侧19 号路灯杆路段处由东向西横向倒车时,与骑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在该起事故中, 被告人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因胸腹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霍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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