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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郝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院批准逮捕。

郝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郝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郝某甲、郝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霍某某、郝某甲在景县广川镇大枫林村郝某乙的厂子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牌九,每局抽头获利20元至50元不等,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共抽头获利约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郝某乙提供赌博场地,每日收取租金100元,共获利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郝某甲、郝某乙的供述;3.证人证言: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郝某甲、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郝某甲、郝某乙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王彦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郝某甲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某乙现在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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