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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文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大留镇**村**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清苑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廊坊*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内*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负责回收处理*甲公司的废旧物资。*甲公司将该项业务交由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办理。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在清运*甲公司废旧物资过程中趁无人之机将放置货物的托盘装上货车并用其他垃圾遮盖带出厂区后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被告人霍某某伙同王某某于2019年6月8日、6月10日、7月2日、8月5日共盗窃塑料托盘4个;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6日盗窃塑料托盘3个;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7月8日盗窃塑料托盘1个。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托盘的事实。*乙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对霍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关于不再追究*乙有限公司法律责任的函、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波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文安县大留**村**路**号;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区**号。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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