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家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名苑**栋**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1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街北头**号**店**楼(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金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余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余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霍某某为索要债务,单独或与被告人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喷油漆、洒墨汁、剪电线、堵门锁、放鞭炮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滋扰。其中被告人霍某某参与作案15起,被告人曹某某参与作案8起,被告人包某某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3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索取债务,在仪征市**花苑**区**幢**室余某甲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2.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索取债务,在仪征市**花苑**区**幢**室余某甲家中,采用踢坏大门门把手的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3.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余某甲索取债务,在仪征市**花苑**区**幢**室余某甲弟弟余某乙家中,采用洒墨汁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4.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余某甲索取债务,在仪征市**花苑**区**幢**室余某甲弟弟余某乙家中,采用洒墨汁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5.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与被告人包某某、同案人窦某某(另案处理)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吴某甲父母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6.201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安排被告人包某某、同案人窦某某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吴某甲哥哥邻居钱某某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7.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安排被告人包某某、同案人窦某某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吴某甲哥哥家中,采用喷油漆、放鞭炮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8.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在仪征市**西路**号**村**幢**室吴某甲岳父母尤某某家中,采用剪电线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9.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在仪征市**西路**号**村**幢**室吴某甲岳父母尤某某家中,采用石子砸玻璃、502胶水、牙签堵门锁锁眼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10.201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在仪征市**西路**号**村**幢**室吴某甲岳父母尤某某家中,采用损坏摄像头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11.201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吴某甲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吴某甲哥哥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12.201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张某某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在仪征市**办事处**村**组**号张某某父母家中,采用砸玻璃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13.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包某某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包某某父母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14.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包某某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包某某父母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15.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霍某某为向包某某索取债务,与被告人曹某某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包某某父母家中,采用砸玻璃、放鞭炮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另查明: 2018年2月间,被告人包某某与同案人樊某某、费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以喷油漆、502胶水堵门锁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滋扰。其中被告人包某某参与作案3起。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2月11日晚,为向吴某乙索取债务,被告人包某某与同案人樊某某、费某某在本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吴某乙父母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2.2018年2月某日,为向吴某乙索取债务,被告人包某某与同案人樊某某、费某某在本市**东路**公馆**幢**室被害人吴某乙家中,采用喷油漆、502胶水堵门锁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3.2018年2月某日,为向吴某乙索取债务,被告人包某某与同案人樊某某、费某某在本市**东路**公馆**幢**室被害人吴某乙家中,采用喷油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余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余某甲、吴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多次采用恐吓、滋扰手段向他人要债,扰乱他人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曹某某、包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在仪征市**名苑**栋**室候审;被告人包某某仪征市**街北头**号**店**楼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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