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男,1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身份证号码21050219******2130,满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号**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男,1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身份证号码22072419******3212,汉族,小学文化,房地产销售员,户籍地为吉林省扶余县**乡**村**社,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花园**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8年9月2日被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女,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3623,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员,户籍地为广西合浦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因钟**处于怀孕期,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崔**、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钟**收到叶**微信转来200元红包后,于次日15时32分许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霍*购买1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霍*收到钟**微信转账100元人民币后,让被告人崔**把毒品冰毒放在海城区恒昌都市丽景小区前面的绿化带处让钟**去取。余下100元钟**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6月24日12时49分许,被告人霍*收到刘**(另案处理)500元人民币后,让被告人崔**将毒品冰毒送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一品湾小区三栋七楼的消防栓并拍发照片给霍*,再由霍*发照片给刘**。
2019年6月24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霍*收到钟**支付宝转账200元人民币后,让被告人崔**将毒品冰毒拿到贵州路市场斜对面指定位置后发照片给钟**去取。
2019年6月24日,吸毒人员叶**通过微信红包转账200元给被告人钟**让其帮买毒品冰毒,由于联系不上霍*,钟**向“废三”购买200元毒品冰毒放在华美广场给叶**。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钟**收取叶**微信红包200元后向被告人霍*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在北海市广东路与北海大道交汇处桂林银行前被抓获。
2019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霍*在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和西藏路交汇处假日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冰毒四小包,共计8.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结论;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钟**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崔**、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霍*、崔**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
2.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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