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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合同诈骗、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巷**号。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0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2019年2月14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被告人霍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 “广州市增城**纺织经营部”(以下简称增城**经营部),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霍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其以增城**经营部的名义,向吴某某、广州市增城**纺织厂、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订购棉纱后,委托增城市**洗漂厂、东莞大朗**纺织厂浆纱和织布加工,以支付小部分款项、开具空头支票等方式,骗取货款、加工费,经鉴定,造成10名被害单位和个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357311元。2008年11月被告人霍某某逃匿,为逃避追查,被告人霍某某提供个人照片,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姓名为“李志峰”的虚假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霍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火车北站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报案材料、送货单、银行流水、虚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霍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桂敏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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