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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何顶财抢劫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号199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顶财,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因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何顶财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何顶财共谋后决定以冒充警察对卖淫女或者带路的三轮车师傅罚款的名义劫取他人钱财。后二人携带手铐、警用喷雾器等,在本市青羊区府南新区**公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见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遂让其带路去找“耍的”(卖淫嫖娼)。二人决定由何顶财乘坐三轮车,霍某某骑电瓶车跟随。当李某某驾车行至**街时,霍某某骑车上前将三轮车拦停,自称是警察。随后何顶财拿出手铐并殴打李某某,霍某某则拿出催泪瓦斯喷射李某某脸部。李某某随即逃跑,将其电动三轮车留在现场。霍某某驾驶李某某的三轮(价值900元)车与何顶财一起回到暂住地。在此过程中霍某某发现三轮车上有一部苹果手机(2019年5月21日购买,购买价为980元),将其据为己有。次日,二人将三轮车以800元价格销赃,赃款平分。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何顶财被挡获,从何顶财处搜出一副手铐;2019年8月13日,在何顶财配合下,被告人霍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从霍某某处搜出手铐、警用喷雾器和治安执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何顶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霍某某、何顶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何顶财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顶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326

附:

    1.被告人霍某某、何顶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票贰张,换押证贰份,光盘叁张,散页陆页。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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