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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74号 

被告人霍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     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社区**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霍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开心网吧门口,将刘某某停放的黑色电动车的6个电瓶窃走。

(二)2020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霍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滨江路地瓜老火锅对面坝子,将张某某停放的白色电动车的   5个电瓶窃走。

(三)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霍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红红副食店门口,将李某某停放的粉红色电动车的5个电瓶窃走。

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霍某在重庆市万盛区江山城小区附近被抓获。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霍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   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霍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    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    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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