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霍某某让方某某以虚假身份帮其向魏某甲借款8万元,方某某让杜某某以虚假身份和魏某甲签定了借款8万元的合同,魏某甲扣除4800元利息,向方某某的银行卡转账75200元。方某某帮霍某某转账给李某甲5万元,用微信分三笔向霍某某转账22000元,剩余3200元霍某某归还了欠方某某的利息。
2018年10月,霍某某让黄某某找人以虚假身份向魏某甲借款10万元。黄某某找韩某某帮忙,韩某某找到左某某。黄某某和韩某某让左某某用魏某乙的名字与魏某甲签定了借款10万元的合同,魏某甲扣除6000元的利息后,将94000元现金交给韩某某和左某某。后韩某某将上述现金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分多次将上述钱款交给霍某某。
2018年11月,霍某某让方某某以虚假身份帮其向魏某甲借款6万元,方某某找到李某乙,霍某某让李某乙以虚假身份向魏某甲借款6万元,李某乙以王某某的身份和魏某甲签定了借款6万元的合同,并从魏某甲处拿走现金56400元。后上述钱款中的5万元用于李某乙和方某某互相抹帐,李某乙将剩余的6400元用微信转给霍某某。
2019年1月,霍某某对马某某称可以帮其放贷,并称自己的朋友正好需要钱。马某某便将27000元交给霍某某放贷,后霍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给马某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魏某甲、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魏某甲225600元,骗取马金兰27000元,共计25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检察员:陈招飞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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