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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4********,畲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单元)。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方志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日方,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5日该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1月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雷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啪啪B”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通过自己架设网站跳转网站的方式,为该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传播淫秽视频,并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获取提成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帮助“啪啪B”网站实现充值人民币1万余元,其本人获取提成0.7万余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侦查机关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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