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爱心路美食街一卖水果摊位处,趁被害人谭某某不备,用镊子将其放在衣服包内的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雷某被民警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一部,作案工具镊子一个。经鉴定,该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693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雷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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