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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郑某等协助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刘杰,绰号“刘儿”,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2016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村道**组**号。2010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伟,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栋**号。2018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郑某、刘伟、雷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杰先后纠集郑某、刘伟、雷某、“大脑壳”、游小刚(另案处理)等人,以毒品为诱饵,引诱卖淫女张某甲(女,未成年人)、高某某(女,未成年人)、向某某、“高脚鸡”等人成立卖淫犯罪集团。该集团采取由刘杰在网络平台接单、制定“服务套餐”,用毒品进行控制的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安排郑某、刘伟、雷某等人与卖淫女“搭档”,由郑某、刘伟、雷某等人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并收取“车费”、“保证金”等,先后在四川省、重庆市两省市大肆实施组织卖淫、诈骗、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一个威胁社会稳定、影响内江市旅游业发展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杰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郑某、雷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杰在网络平台接收嫖客订单后安排车辆,由被告人郑某充当保镖,刘杰、郑某二人带领高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道“君凯苑商务酒店”8401号房间与嫖客熊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刘杰通过郑某提供的微信号“随意”收取嫖资550元、车费200元。

2.2018年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刘杰在网络平台接收嫖客订单后安排被告人郑某充当保镖,由高某某到重庆市高新区**新区)华宇北城中央一栋2单元8楼“森曼驿站”宾馆777号房间与嫖客李某甲进行卖淫活动。刘杰通过郑某提供的微信号“随意”收取嫖资1300元、车费400元。

3.2018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杰在网络平台接收嫖客订单后安排车辆,由被告人刘杰、“大脑壳”(在逃)带领张某某到内江市东兴区**道**段**广场**号楼**单元**楼“七天优品”酒店2203号房间与嫖客许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刘杰通过微信号收取嫖资1000元。

4.2018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刘杰在网络平台接收嫖客订单后安排雷某驾驶车辆渝******,由郑某、雷某充当收费人员、保镖人员,带领向某某到内江市**路**号**号**号房间与嫖客代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向某某通过雷某提供的微信号“FOVer”收取嫖客嫖资500元、车费500元。

5.2018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刘杰在网络平台接收嫖客订单后安排雷某驾驶车辆渝******,由被告人郑某、雷某充当收费人员、保镖人员,组织向某某到内江市**街“财源商务酒店”802号房间与嫖客钟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向某某通过雷某提供的微信号“FOVer”收取嫖客嫖资400元、车费200元。

二、被告人刘杰、刘伟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高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路“綦瑞商务酒店”806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郭某某2800元。

2.2018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郑某、张某甲到重庆市沙坪坝区**道**号“瑞洁商务宾馆”208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为由,收取雷某某“嫖资”2200元,待雷某某将2200元“嫖资”转给刘伟后,刘伟、张艺凡按照被告人刘杰的指示,以下楼拿东西为由逃离现场,骗得雷某某2200元。

3.2018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高某某到内江市市中区“美之家宾馆”0862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550元。

4.2018年5月9日晚,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高某某到内江市东兴区“丘比特酒店”2520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邹某某100元。

5.2018年5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高某某到内江市东兴区**路**号“莱茵河畔”酒店8207房间,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乙2000元。

6.2018年5月9日晚,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高某某到内江市市中区“龙门星座宾馆”232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为由,骗得被害人蒲某某400元。

7.2018年5月10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刘杰安排被告人刘伟、高某某到内江市市中区**路**号“京都宾馆”,以提供性服务需要收取嫖资、车费为由,骗得曾某某1300元。

三、被告人刘杰、郑某、雷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8日晚,被告人刘杰为到内江实施犯罪活动,安排郑某提供毒品,刘杰使用组织卖淫、诈骗所抽取得的费用开房的方式,在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中段“盛好佳商务宾馆”202号房间内容留高某某、张某甲、向某某、游小刚、刘伟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高某某、张某甲系未成年人。

2.201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刘杰为到内江实施犯罪活动,安排郑某、雷某,以郑某提供毒品,刘杰使用组织卖淫、诈骗所抽取得的费用开房的方式,在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中段“盛好佳商务宾馆”202号房间内容留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挡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清单、开房记录、微信账号、微信交易记录、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伟、熊某某、李某甲、许某某、代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雷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李某乙、蒲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杰、郑某、刘伟、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雷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郑某、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郑某、雷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郑某、雷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杰、郑某、刘伟、雷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杰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刘伟、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对较轻、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刘伟、雷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进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杰、郑某、刘伟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3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5张,散页材料14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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