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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冯淑琴等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雷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派出所辖区集体户)。被告人雷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楠,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淑琴,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路**号)。被告人冯淑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俊萍,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街**号)。被告人宁俊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西安**软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座**室(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宁俊萍、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四人出资成立**集团公司,被告人雷某从沈某某处购买十余套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应的公司银行账户等,出资让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为其搭建“*甲国际”、“**环球”、“*乙国际”三款虚假投资APP平台。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源代码制作了以上软件,并按照雷某的要求设定了相关功能,为其在APP平台上绑定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租用服务器、日常维护等工作。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等人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座**、**室、**中心**座**室、**国际**栋**室等地组建工作室,工作室对外名称分别为**公司、*甲集团、*乙集团。上述工作室招录总监、经理、业务员等多名工作人员,该团伙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将业务员精心包装成成功人士“杨某某”、“李某丙”、“赵某某”等虚假人员身份,并分配给每个员工工作手机、微信、虚假人员照片、话术、手机号码等作案工具。被告人雷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先后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等公民信息100余万条,发给其工作室员工用于添加被害人微信。工作室的员工通过微信添加女性为微信好友,先以交朋友、聊感情的方式与受害人进行聊天,逐渐获取女性受害人的信任后,再以投资赚钱为名引诱受害人下载“**环球”、“*甲国际”、“*乙国际”等虚假手机APP投资软件进行投资。工作室的员工引导受害人注册APP后,再引诱受害人通过网银、支付宝向该APP绑定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余个公司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充值,在平台购买“新能源”进行投资。被害人向平台绑定的公司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充值后,被告人冯淑琴、宁俊萍等人按照雷某等人指令当日即将资金转移至雷某、冯淑琴、李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个人账户,同时冯淑琴、宁俊萍负责给被害人在“*甲国际”等平台开设的账户虚拟充值、提现,并负责给犯罪团伙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奖金等工作。他们先让受害人小额购买,由该犯罪团伙成员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李某乙等总监级负责人使用平台强赢功能,操控平台显示其虚假获利,如果被害人申请提现,由冯淑琴、宁俊萍通过网银给被害人账户转账,造成被害人认为该平台正规可以获利提现的误判,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再诱骗其进行大额充值,后业务员根据受害人个人情况选择适宜时机,诱骗被害人大额买入平台内新能源,由该犯罪团伙成员蒋某某、胡某某、李某乙等总监级负责人使用平台强输功能操控平台,制造受害人的投资账户投资亏损的假象,以此手段诈骗受害人钱财。现已查实:绿地**工作室诈骗数额为14405235.93元人民币;**工作室诈骗数额为2751048.66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淑琴父亲冯某某代为退赃40万元;被告人李楠家人代为退赃8万元。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雷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冯淑琴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宁俊萍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楠被渭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等书证;

2. 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供述;

3. 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宁俊萍、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宁俊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宁俊萍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雷某、李楠、冯淑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宁俊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属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冯淑琴、宁俊萍、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庆伟

2019年64

附:

1.被告人雷某、李楠、王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淑琴、宁俊萍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3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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