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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雷某,男,生于196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1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外环公路转盘通云雅舍小区路段,被告人雷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雷某妻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随后,雷某故意驾驶牌照为渝D*****的越野轿车撞向站在公路边的田某某、刘某某,车辆先将位于左侧的刘某某撞倒,又将位于右侧的被害人田某某撞倒后,车辆从田某某身上碾压过去,后车辆撞停到人行道上的花台处。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导致田某某盆骨骨折、泌尿系损伤、腰5椎左侧横突骨折、双肺挫伤等伤情。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渝D*****的哈弗牌小型汽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122接处警综合单、**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有限公司总医院病历入院记录、**有限公司总医院病历出院记录、谅解书两份。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綦公鉴(临床)[2019]0069号《鉴定书》、渝公鉴(DNA)[2019]5305号及5351号《DNA检验报告》、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18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8.视听资料: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通云雅舍小区门前监控录像视频、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外环转盘公路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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