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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贩卖毒品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雷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2015年4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7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交易5个冰毒,并预付一半毒资。雷某收到刘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支付的毒资人民币2000元后,前往桂阳县用收到的毒资向他人购买回冰毒,用于转卖给刘某某。7月6日,雷某同刘某某相约在新田县龙泉镇宝塔山下交付冰毒,由于刘某某未按先前约定付完全部毒资,只支付了人民币200元,雷某当场只将2000元的冰毒(即2小包)交给刘某某,剩余冰毒则待刘某某支付完毒资后再行交付。雷某贩卖给刘某某的2小包冰毒被查获后,经鉴定,只含N-苄基异丙胺成分。

被告人雷某于2020年7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成分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规定,不明知是假毒品而以甲基苯丙胺毒品贩卖,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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