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雷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9年5月因贩卖毒品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在**村**驾校附近以三百元钱的价格卖给徐某某三粒麻古和少许冰毒,毒资由徐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给雷某。
二、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在**村**驾校附近以四百元钱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四粒麻古和少许冰毒,毒资由徐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给雷某,随后徐某某请雷某一起到**某单元的**楼吸食了这些毒品。
三、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在**村**驾校附近路段以四百元钱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四粒麻古和少许冰毒,毒资由徐某某同性的朋友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给雷某。6月4日,侦查人员将徐某某、刘某某抓获,以退还毒品的名义将雷某约出来,而后侦查人员对雷某进行了抓捕,当场从他身上搜出四粒麻古和少许冰毒。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通话记录和转账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系吸毒人员,是累犯,再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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