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74号
被告人雷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单元**号。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2005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14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陈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陈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雷某与陈成一起同居生活。2020年9月22日下午,陈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陈成表示同意并要求其先行付款,随后陈成收到张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后陈成同雷某在本区文龙街道龙角路农业银行门前碰面,雷某向陈成确认收到毒资后,从背包中取出1小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13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07克)交给陈成用纸巾包好。同日下午17时07分许,雷某、陈成步行至本区司法局门前路边,见到驾车而来的张某某,雷某从副驾驶车窗将毒品递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截获。民警从雷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3小袋(9.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1小袋(3.68克)、海洛因疑似物1小袋(0.45克)、手机1部等物,上述毒品疑似物为雷某个人所有,从张某某身上搜出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小袋(0.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小袋(0.07克),从陈成身上搜出作案手机1部。经检验,除3袋黄褐色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从雷某背包内搜出,共重0.64克)中未检出毒品成分外,其余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雷某、陈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主信息、手机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陈成的供述;渝公鉴(毒品)[2020]2957号、3183号检验报告;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陈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共计0.2克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从雷某背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片剂12.2克、海洛因0.45克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渝精卫[2020]精鉴字第0883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雷某、陈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刑事判决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劣迹等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陈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陈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2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公安民警又从雷某背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2.2克、海洛因0.45克,被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雷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陈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成具有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陈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张 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4862****;被告人陈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4张;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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