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单元**号。2016年3月7日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单元**号自己的家中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一个小包子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获利35元钱。第二天,黄某某到雷某某家里帮其装电线,雷某某作为报酬免费给了黄某某一个小包子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称量照片、户籍资料、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称量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勘笔录;6.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两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判过刑,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_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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