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广场**大厦**期**楼**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志锋,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械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景彬,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自建临时板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显云,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涉嫌抢劫罪、王景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景彬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提议盗窃洋浦**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电缆线,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现因另案服刑)、王某某(现因另案服刑)等人均表示同意。同年10月31日,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三人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并入住洋浦五山街**招待所。次日下午,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与先前已回到洋浦的王景彬、雷某某等人在洋浦五山街**招待所商量当晚盗窃洋浦**实业有限公司仓库里的电缆线事宜。之后,雷某某、刘某某、王景彬、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前往洋浦**实业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踩点。11月2日凌晨1时许,雷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及另外两个年轻男子(身份未核实)驾驶王景彬提供的一辆白色面包车来到洋浦**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外,李某甲与另外两个年轻男子进入该公司仓库隔壁看守人员邓某某居住的房间,取出邓某某的手机电池,拔掉房内电话线,采取言语威胁、蒙眼睛、捆绑等方式将邓某某控制住,使其不敢反抗,并留下一名年轻男子在房间看住邓某某。李某甲与另外一名年轻男子伙同雷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将洋浦**实业有限公司仓库门上的挂锁剪断,打开仓库门,将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一批电缆线装上面包车后,由刘某某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当日凌晨,雷某某、刘某某等人以人民币44130元的价格将该批电缆线予以销售,所得赃款由雷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分得。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这批被抢劫的电缆线予以追回,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住宿登记表、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起获赃物情况说明、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程某某、孙某某、任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王景彬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儋鉴定字【2007】第6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景彬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景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议盗窃、参与预谋、提供作案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明
检察官助理:王 曦
书 记 员:羊菊丽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王景彬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款项现存放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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