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田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至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某房间内,将田某某羽绒服内的人民币700余元以及田某某妻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600元盗走,并耗用。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的户口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