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雷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市**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昌**售楼部的置业顾问颜某某、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有些客户需要购买**小区楼盘的房子,但顾客很难买得到。颜某某问被告人雷某是否有**小区楼盘的房源指标,雷某便谎称自己可以拿到**小区楼盘的房源指标,但需要收取约30万元的中介费,至于颜某某收取客户多少钱他不管。于是,颜某某跟李某某说他可以找人拿到**小区楼盘的房源指标,让李某某介绍客户过来。李某某便把被害人孙某甲、杨某某、兰某某、孙某乙介绍给颜某某,颜某某再找被告人雷某帮忙拿房源。雷某或雷某委托颜某某与被害人签订委托购房协议,约定相应的购房事宜,同时,雷某让颜某某收取被害人中介费后转给他自己。
1、2019年11月28日,孙某甲通过李某某和颜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称需要购买**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被告人雷某谎称可以帮助购买,但需要收取45万元的中介费,实际该房屋于同年4月1日已经出售。同日,孙某甲向李某某转帐支付中介费45万元。同日李某某向颜某某转帐40万元。同日颜某某向雷某转帐35万元。同日,雷某将其中30万元用于炒期货。同年12月6日,雷某谎称自己是**小区的置业顾问“小黄”与孙某甲取得联系,交待有关购房事项,其目的想让被害人了解购房之事有进展,以此拖延时间。同年12月19日,雷某找到孙某甲谎称其购房款被领导挪用,想签订退款协议,但被孙某甲拒绝。截止目前,被害人孙某甲的损失全部未挽回。
2、2019年11月28日,杨某某通过李某某找到颜某某称需要购买**小区**号**单元**室的房屋,颜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询问该房源。雷某谎称可以拿到该房源指标,但需要收取32万元的中介费,并委托颜某某以其持有的南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杨某某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实际该房屋于同年7月22日已经出售。次日,颜某某与杨某某的妻子万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中介费50万元。同日,杨某某向颜某某转帐支付中介费50万元。同日,颜某某向李某某转帐10万元,向雷某转帐32万元。同日,雷某将其中30万元用于炒期货。同年12月6日,雷某谎称自己是**小区的置业顾问“小黄”与杨某某取得联系,交待有关购房事项,其目的想让被害人了解购房之事有进展,以此拖延时间。同年12月19日,杨某某见颜某某未能帮其购买到房子,便要求退款,后雷某退还杨某某4.48万元,李某某和颜某某共退还杨某某10.02万元。
3、2019年11月30日,兰某某通过李某某找到颜某某称需要购买**小区**号**单元**室的房屋,颜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询问该房源。雷某谎称可以拿到该房源指标,但需要收取30万元的中介费,并委托颜某某以其持有的南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兰某某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实际该房屋于同年4月11日已经出售。次日,兰某某与颜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中介费42.8万元。同日兰某某向颜某某转帐支付中介费42.8万元。同日,颜某某向李某某转帐6.5元,向雷某转帐支付30万元。同日,雷某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炒期货,另外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同年12月6日,雷某谎称自己是**小区的员工与兰某某取得联系,交待有关购房事项,其目的想让被害人了解购房之事有进展,以此拖延时间。同年12月18日,兰某某见购房没有进展,要求颜某某退款。次日,雷某与兰某某签订退款协议。截止目前,被害人兰某某的损失全部未挽回。
4、2019年11月底,孔某某找到颜某某称需要购买**小区**号**单元**室的房屋,颜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询问该房源。雷某谎称可以拿到该房源指标,但需要收取30万元的中介费,并委托颜某某与孔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实际该房屋于同年4月2日已经出售。同年12月1日,颜某某与孔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中介费41.5万元。同日孔某某向颜某某转帐支付中介费41.5万元。同日,颜某某收到41.5万元后,向雷某转帐30万元,向李某某转帐2万元,向邓某某转帐5万元。同日,雷某将该收到的该30万元用于炒期货。同年12月6日,雷某谎称自己是**小区的置业顾问与孔某某取得联系,交待有关购房事项,其目的想让被害人了解购房之事有进展,以此拖延时间。同年12月17日,被害人孔某某见颜某某没有帮其购买到房子,便要求退款。2019年12月18、19日,颜某某和李某某退还孔某某全部损失41.5万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雷某在南昌市丰源淳和C6栋20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委托购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杨某某、兰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蓉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22.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书辉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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