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校区芷苑学生公寓2栋与4栋之间停车棚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蓝色美利达牌自行车盗走,后以450元人民币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1元。
2、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恬园5栋楼下,将被害人吉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骑该车逃离至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殷联资材市场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54元。该自行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两辆被盗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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