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雷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庙**庙**号**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号江山**。2006年被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五一里**号附近,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之机,从被害人宋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内扒得一台粉色VIVOX20手机,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粉色VIVOX20手机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674元。
2020年8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天心区赤岭路附近抓获被告人雷某。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前科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雷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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