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193号
被告人雷海洋,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延川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3月7日经减刑释放。2014年8月1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当日又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海洋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雷海洋伙同杨某甲(现在逃)预谋共同盗窃。二人窜至郭杜西北大学南校区内,二人商定由杨某甲负责实施盗窃手机,雷海洋负责藏匿赃物。在该校饭堂门口,杨某甲先后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部白色红米牌NOTE增强版型手机(估价为810元)、被害人陆某某的一部白色华为牌C8816D型手机(估价为9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白色华为G610-T00型手机(估价为525元),杨某甲将上述盗窃的手机交予被告人雷海洋藏匿保管,雷海洋将赃物手机装在自己所背的红色相间背包内藏匿。雷海洋在该校饭堂门口看见被害人占某某揭饭堂的门帘时,趁机上前从占某某的上衣口袋内伸手盗窃一部黑色华为Y-600型手机(估价为595元),并将该盗窃的手机藏匿在所背包内。当日8时许,雷海洋背着背包和杨某甲一起出学校大门准备逃离时,雷海洋被学校保卫人员抓获,杨某甲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估价鉴定;4、提取扣押赃物;5、破案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海洋伙同他人在校园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海洋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海洋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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