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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吴遥发,绰号憨兵、捞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组,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个旧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4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7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6月20日23时许,许某甲以其弟弟许某乙被打为由,邀约被告人雷某某及徐某甲、罗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苏某甲、周某某、徐某乙等人,携带长刀、木棒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G*****的长安牌蓝色双排座微型车到个旧市云锡大屯选厂大门至中海围堤的水泥路上约架未果。后遇见在该地玩耍的被害人孙某某及黄某某、苏某某、殷某某等人,在许某甲下车与黄某某闲聊时,因有人调戏某某、殷某某,黄某某上前制止致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雷某某等人追打黄某某和被害人孙某某,将孙某某追打至路旁水沟边后,被告人雷某某持一把长刀朝被害人孙某某右侧身体部位砍了一刀,砍中脖颈部致被害人孙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因右侧颈项部血管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外逃广东等地,并于2011年趁国家统一更换二代身份证之机,通过他人假以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吴某某户头,办理了名为吴遥发的新身份证,更名为吴遥发在当地务工潜藏,直至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中心小学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长刀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基础信息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许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飞

2019年11月7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散材料一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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