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雷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区**道**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区**道**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5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健辉,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闽侯县**镇**村**路**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5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雷某、陈健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份间,被告人雷某、雷某、陈健辉三人相互合作,通过统一购买QQ号充当作案工具,交流诈骗话术、互相管理QQ群等实施共同诈骗。被告人雷某、陈健辉通过被告人雷某,联系上线“芒果”(另案处理),以解决诈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收取获利。三被告人通过在各自QQ群上发布虚假刷单广告,吸引不特定的人主动加入,让加入的人做一些简单的虚拟任务,“帮忙打字或代录入快递单”等,完成后支付0.2元,并进一步诱骗加入的人如果想做更赚钱的任务要转发10个以上群及添加“芒果”QQ号。三被告人诱骗并推荐王某乙、李某甲、王某甲、肖某某、殷某某等219多名被害人给共同上线“芒果”,由“芒果”具体诱使被害人缴交98元、128元、268元不同级别的会员费。“芒果”骗到钱后,三被告人就拉黑已缴费被害人。当天,“芒果”通过雷某分别返还60元、70元或98元不等给三被告人。被告人雷某伙同雷某、陈健辉共同诈骗43316元,其本人获利12803.99元。被告人雷某伙同陈健辉诈骗30576元,其中被告人雷某分得11557.87元,被告人陈健辉分得19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前科材料、公安侦查协作信息、被害人名单、QQ聊天纪录、微信转账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韦某某、龙某某、蔡某某、侯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殷某某、王某丙、肖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丁、杨某某、卢某某、范某某、王某戊、张某某、李某乙、穆静怡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雷某、陈健辉的供述和辩解;
4.抓获现场照片、笔录;
5.扣押手机信息、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雷某、陈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判处三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雷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健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雷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区**道**路**号**座**梯**单元、被告人陈健辉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涉案物品三台台式电脑、五部手机、二台笔记本电脑现扣押在闽侯县公安局南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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