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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湖支路31号附近路边将1小包净重为0.1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净重为0.3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穆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穆某某随身提包中查获1小包麻古疑似物和1小包冰毒疑似物,从雷某身上查获用于收取500元毒资的手机一部、5小包净重为1.39克的冰毒疑似物、10颗净重为0.96克的麻古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散页材料一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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