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雷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411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9月2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雷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常红近亲属裴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7时左右,被告人雷X驾驶玉米收割机在封某某陈桥镇裴楼村大堤南张常红家玉米地收割玉米时,忽视在收割机前方点地边的被害人张XX,并将其卷入收割机下,致使张XX死亡。经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X系颅脑损毁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9年9月2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雷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裴XX、裴XX、张XX、裴XX、范XX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因过失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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