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被告人雷某某为图财,在长沙县**街道**路、东二路、向阳路等路段多次以破窗锤敲碎路边车窗玻璃的形式盗窃车内财物,被盗财物共计约3000余元,被砸车窗玻璃损失计56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县**公司南侧无名路以破窗锤敲碎路边车窗玻璃的形式盗取车内财物,其中盗走被害人陈某某A5A92R的车辆内现金30元、和天下香烟1包(鉴定价格100元)、芙蓉王香烟l包(鉴定价格50元),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56元);盗走被害人邓某甲AN889J的车辆内现金30元,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450元);被害人余某某AJ67AO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229元;被害人朱某某A8H62K车辆的左前和右前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652元)。

2、2019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县**街道**路以破窗锤敲碎路边车窗玻璃的形式盗取车内财物,未盗得值钱财物。其中被害人齐某某AC65V1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68元);被害人邓×乙KKQ826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29元);被害人屈某某AT27N7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29元):被害人刘某某忠湘******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152元)。

3、2019年l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县**街道**路以破窗锤敲碎路边车窗玻璃的形式盗取车内财物,其中盗走被害人蒋某某LQ2297的车辆内蓝色华为NOVA2手机1台(鉴定价格190元)、金色VIVO手机l台(鉴定价格472元)被盗,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30元);被害人隆某某EQ0429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08元);被害人杨某某N12C603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35元)。

4、2019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县**街道**路以破窗锤敲碎路边车窗玻璃的形式盗取车内财物,其中被害人刘某某的粤******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30元);盗走被害人石某某的湘******的车辆内的紫色VIVOY85手机1台(鉴定价格637元)、黄芙蓉王香烟2包(鉴定价格50元)、金白沙香烟4包(鉴定价格40元),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32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湘******车辆内的黑色华为X7手机l台(鉴定价格399.6元),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50元);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的湘******的车辆内的蓝芙蓉王香烟l包(鉴定价格30元),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196元);被害人李某某的J333AX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348元);盗走被害人汤某某的湘******的车辆内的紫色华为荣耀10手机l台(鉴定价格984元),车窗玻璃损失价值(鉴定价格230元);被害人向某某的湘******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56元;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湘******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383元);被害人刘某某龙车牌号为湘******的车辆车窗玻璃损失(鉴定价格269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车内手机及香烟价格共计2953元,被砸车窗玻璃价格共计5620元。

2019年11月7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区环宇飞扬网吧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上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龙、汤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三千元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