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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4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村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以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甲从王某某正在晒的罂粟果中偷了两个晒干了的罂粟果,2018年10月将偷来的罂粟果内的种子种在其侄儿雷某乙的土地里,种植罂粟植物共670 株。

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已年满65周岁,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系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雷某甲取保候审在武胜县**乡**村**组**号。电话:1878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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