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本案因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改变管辖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4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涉嫌非法经营罪不属于其管辖受理范围又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民警在烟草执法工作中在昆明市晋某区**村一民房处当场查获3个品种的成品卷烟3800条,并现场查获张某甲、张某乙。据前期线索及张某甲交待,民警又在晋某上蒜牛恋村张某甲家中当场查获2个品种的成品卷烟1450条、晋某晋城富有村一民房查获5个品种的成品卷烟1215条、晋某晋城广济村被告人雷某甲经营的小卖铺当场查获22个品种的成品卷烟208条。上述查获的成品卷烟经抽样并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其中3条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昆明市晋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上述查获的成品卷烟中伪劣卷烟的认定价格为767763元人民币。
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在逃)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在晋某区租用四个民房作为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仓库,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在晋某上蒜、晋城等地销售,进而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非法经营假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丽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羁押于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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