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雷某甲,又名雷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1********,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8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1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携带毒品驾驶云N*****汽车行至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雷某甲驾驶的云N*****汽车后备箱缴获毒品海洛因21盒,后经称量净重234.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雷某甲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十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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