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66********,畲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宁德市**区**路**号,户籍地福安市**乡**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6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甲得知被害人苏某某欲购买地块做墓,遂介绍被害人苏某某前往福安市坂中乡青元村查看地块,苏某某看中雷某乙位于青元村对面岗坝头下一地块,被告人雷某甲在雷某乙未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为骗取钱款供个人花销、偿还债务及赌博,隐瞒交易未谈妥的事实,制作虚假立卖断契约交给被害人苏某某,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人民币58400元,用于个人花销、偿还债务及赌博。
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抓获被告人雷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卖断契约、存款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陈某某、雷某丙、兰某某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74页,检察卷壹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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