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文盲,住祁东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上午8-9时许,唐某某带着儿子雷某乙在祁东县河洲镇名流美容美发店理发,唐某某将其丈夫雷某丁的华为Mate305G手机给其儿子雷某乙玩耍,当理发店老板给雷某乙理发时,雷某乙将手机放在理发店的一条红色靠椅上。被告人雷某甲当时在理发店陪同其伯父雷某戊复印资料,雷某甲看见雷某乙将手机放在红色靠椅上去理发后,趁雷某乙理发及唐某某在理发店隔壁与人聊天时,将华为手机盗窃得手并放在腹部的挎包里,然后逃离现场。后雷某乙发现手机被盗后,通过名流美容美发店老板雷某丙发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甲,在祁东县河洲镇眼镜渔村附近找到雷某甲归还被盗手机。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华为Mate305G全网通手机价值人民币3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雷某己、雷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雷球呆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匡增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5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