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7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黄平县**乡**村**组。199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99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7日因盗窃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8 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多次在诸暨市**镇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1月21日左右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室内后窃得白色女鞋一双、猪肉一块以及鸡爪一袋,后又在被害人张某某家旁边的鸡舍内窃得公鸡一只。
2.2月5日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村**号被害人应某某家,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室内后窃得kaluotu牌葡萄酒两瓶以及硬壳中华牌香烟一条。后窜至**村**号被害人虞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室内后窃得现金200余元。
3.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后窃得现金770元,硬壳中华牌香烟3包以及金龙鱼牌菜籽油一壶。
4.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窜至**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从窗户进入室内后窃得现金100余元。
案发后,赃物白色女鞋一双、kaluotu牌葡萄酒一瓶以及金龙鱼牌菜籽油一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应某某、虞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
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雷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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