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的儿子雷某乙在启东**船厂上班时,捡拾到被害人马某某VIVO牌手机1部,后寄给被告人雷某甲使用。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雷某甲在尝试微信支付密码成功后,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分五次将被害人马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钱转至其本人及家人微信账户内,合计人民币7570元。
被告人雷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至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雷某甲的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雷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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