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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有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9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人雷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晚,被告人雷某甲无钱用,便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于21日凌晨04时许,雷某甲潜入受害人张某阳光城**栋**单元**家中,在张某卧室包内找到现金400元。后雷某甲原路离开张某家。该400元已返还受害人。

雷某甲盗得400元后,又继续寻找作案机会及目标,凌晨05时许,雷某甲通过两扇玻璃门之间的缝隙进入“寻味”夜宵店实施盗窃,但未找到有价值的物品及现金,随后到前台拿走一瓶“白冰洋”汽水饮料喝掉后,从原路离开现场。

从“寻味”夜宵店出来后,雷某甲看见“袁滋原味”烙锅店窗户没关,便从窗户进入店内寻找财物,用店内菜刀将收银台抽屉撬开,从抽屉中盗得“遵义”牌香烟(硬)一条,价值260元。盗窃得手后,雷某甲从原路离开。香烟雷某甲已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苏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5.监控录制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盗窃他人660元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少祥

                             检察官助理 徐殿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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