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雷某甲,别名雷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户籍,自幼居住在北京市**区**镇**村,农民,群众,捕前住原籍。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10日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 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在涿州市东仙坡镇东仙坡村107国道信用社对面鼎达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楼下盗窃刘某甲的冀****蓝色奥拓汽车一辆。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被盗蓝色奥拓汽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盗车已返还失主。
2、2020年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在涿州市东仙坡镇琉璃湖别墅门口北侧空地盗窃刘某乙的冀****白色奥拓汽车一辆,被盗车未追回。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3、2020年2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在涿州市豆庄镇前屯田村路边砸坏杨某某的冀****白色福特汽车驾驶门玻璃,盗窃了车内银行卡及驾驶证,丢失物品未追回。
4、2020年2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在涿州市豆庄镇前屯田村路边砸坏徐某某冀****白色宝来汽车副驾驶门玻璃,盗窃了车内银行卡及驾驶证,丢失物品未追回。
5、2020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在涿州市东仙坡镇涿州市农商银行东仙坡支行门口砸坏张某某冀****钛金色帕萨特汽车副驾驶门玻璃,盗窃了车内银行卡及驾驶证,取走张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4000元,丢失钱物未追回,被盗款被其挥霍。
6、2020年2月25日晚间,被告人雷某甲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在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农村信用社门口砸坏刘某丙冀****红色起亚弈跑汽车副驾驶门玻璃,因车内无贵重物品及银行卡、驾驶证,未盗窃车内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系累犯,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资料2盘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