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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污染环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私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镇**村**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甲从2019年2月份至4月28日期间在桂阳县舂陵江镇洪家村富利组**陶瓷厂旁边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生产“五氧化二钒”。2019年3月中旬正式投入生产,聘请技术员葛某某(在逃)及工人非法加工“五氧化二钒”,在生产过程中在不按环保要求作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加工“五氧化二钒”时产生的废水随意排放,废渣随意倾倒,导致多种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外排渗入地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经鉴定,排出的废水六价铬超标190倍、铬超标124倍、汞超标8倍。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于2019年6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审批意见、危险废物现场拍照以及查封拍照、采样与检测委托单、固体废物及废水采集表、样品检测交接单、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标准溶液配制标准记录、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标准曲线原始记录、电极法分析原始记录、原子荧光分析原始记录、原子荧光工作曲线、原子荧光光度计结果、分析原始记录表、湖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认定证书、监测资质证、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移送材料补充清单、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采样与检测委托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详单、4.28污染环境案破案报告、执法证复印件、鉴定结论及超标倍数的情况说明的证明函、对雷某甲同案犯葛某某暂未到案的情况说明、雷某甲非法经营的炼钒厂恢复情况拍照、户籍证明、雷某甲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鉴定、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丙、雷某丁、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固废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雷某甲、雷某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王琪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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