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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3********,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9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所城村,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雷某丙因两家土地纠纷发生争吵、扭打,致使雷某丙右下眼睑不规则裂伤(总长5.5cm)。经鉴定,雷某丙眼部外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雷某甲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CT诊断报告单、影像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黄某某、雷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在江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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