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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雷某甲和被害人雷某乙在钦北区新棠镇**村委**号雷某丙屋角的荔枝树下,因雷某甲烧了雷某乙种在“努谷塘”的竹子发生争吵、打斗,打斗过程中双方跌倒在地上并滚入路边的水沟里。雷某甲随即翻身坐在雷某乙身上,并压住雷某乙的双手不让雷某乙动弹,双方僵持近半个小时直至村干部雷某丁、朱某某来到将雷某甲拉开。雷某乙回家后,因感到胸腰部疼痛难忍,当天即先后到新棠镇卫生院、钦州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钦州市中医医院胸部CT显示雷某乙右胸7-10肋骨骨折。经鉴定,雷某乙是因外伤引起右胸7-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丁、朱某某、雷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思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6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及证据材料。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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