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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街。2003年因故意破坏被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看见邻居雷某丁家正在搭建房屋外墙架子进行新建房屋装修,便以雷某丁家新建房屋的地基与其存在归属纠纷为由,阻止雷某丁搭建架子。被告人雷某甲见阻止未果后,便电话通知其大哥雷某甲、二哥雷某乙前来阻止。雷某甲的母亲许某某和其儿子雷某戊(16岁,另案处理)闻讯后,也先后赶到雷某丁家。在阻止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等人与被害人雷某丁发生口角并抓扯在一起。在抓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和雷某戊将被害人雷某丁殴打致伤。经岑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丁左胸前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雷某乙、雷某甲、雷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及同案犯雷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手机视频录像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与雷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军

                                               检察官助理 代国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电话号码1874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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