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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贺某某系邻居,因雷某甲家建房用砂料挨着贺某某家院墙堆放,贺某某要求雷家留出间隙。2020年3月19日下午4时许,雷某甲的父亲雷某乙便在砂堆处转砂,贺某某及丈夫罗某某来到现场,双方因留出的间隙大小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厮打。其间,被告人雷某甲脚踢贺某某左侧胸部,致其第6-8前肋骨折。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贺某某各项损失7.5万元,贺某某对雷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5.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杨居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6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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