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中共党员(自称),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机关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得知其儿子雷某乙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后,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沿江东路22号华筑翡翠湾监控室找被害人孙某某理论。期间,被告人雷某甲持一根钓鱼竿打被害人孙某某致其右眼部受伤。
经鉴定,孙某战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雷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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