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4********,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9时许,因地基纠纷,被告人雷某甲家人与被害人雷某乙家人在会泽县**街道**村**组发生争执,后雷某乙被雷某甲用扳锄、砖头打伤头部。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份。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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